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舰艇修理工程验收

来源:海军百科 时间:2017-06-13 1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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舰艇修理工程验收

按合同对被修舰艇的修理项目、质量、进度、经费等进行全面检验、测试审核等各项活动的总称。舰艇在修理过程中,根据有关验收标准或合同规定的技术协议,借助测试手段和方法,按修理进程分步进行。承修厂(所)在建立健全修理质量检查验收制度,进行全面的质量管理的基础上,保证舰艇的修理质量和进度,为军方的工程验收创造条件。海军监修代表、舰艇代表随时进行修理项目、质量和进度的监督检查,对修理完工工程及时进行验收。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对舰艇修理工程验收,按舰艇修理实施程序通常包括:单项验收、坞内工程验收、系泊试验、倾斜试验、航行试验和总验收。

单项验收 是舰艇修理工程验收的基础。一般性修理工程项目,经承修厂(所)检验合格后,交舰艇代表及时验收。对主要零部件、专业设备,经承修厂(所)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交监修代表、舰艇代表共同验收签署。增装、换装的装备器材,需有原制造厂或承修厂提供的合格证书或验收鉴定证书,才能验收。未经单项验收的送修设备,一般不能使用。

坞内工程验收 在船坞或船排上,对舰艇水线以下船体、船体附属装置修理及除锈涂装工程的验收。坞内修理是舰艇修理的一个重要阶段,其修理质量将直接影响到舰艇航行的安全以及后续修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坞内工程结束后,经监修代表、舰艇代表、工厂代表共同逐项进行检查验收签署后,舰艇方可出坞。坞内修理工程验收中,承修厂需提出下列有关检验报告:船体水线以下修理部分的密闭性试验报告;船舷阀及海底门质量检验报告;防腐蚀的牺牲阳极板安装质量检查报告;船体水下部分涂装质量检验报告;以及其他必须在坞内完工项目(如螺旋桨、舵、减摇鳍、声纳导流罩、球鼻首等修理项目)的检验证书等。

系泊试验 俗称码头试验。舰艇在系泊状态下,对其动力装置及电力系统、武器和电子设备等进行一系列试验的总称。用以检验修理、安装质量和工作运转性能,从而为航行试验作准备。系泊试验应在船体修理工作完全结束、各项修理设备安装完毕,船体密闭性试验结束以及试验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的条件下进行(见舰艇系泊试验)。主要内容是:①通过计算和试验确定舰艇的实际重量和重心位置,核算舰艇的稳性、抗沉性等性能。②检查经修理的舱室设备、绝缘覆盖、舱面属具的安装质量、布置和固定情况。③检查舰艇装置的修理安装质量、布置和固定情况。④检查经修理的管路系统的布置,管系附件的安装和紧密性,并按直接用途检查管系的工作情况。⑤检查经修理的所有机械装置、电气及电子等设备的安装质量,并启动这些机械、设备、检查其工作的可靠性。⑥检查经修理的武器系统和特种装备的安装质量及其联动机构工作情况。⑦进行主、辅机的动车试验,以检查主、辅机的运转性能及其系统工作的可靠性。舰艇进行小修以上修理,均需经系泊试验方可进入航行试验。系泊试验由舰员按使用条例操作,承修厂(所)提供技术保障,并及时检查调整和排除故障。

倾斜试验 测定舰艇在标准排水量下,重心垂向坐标的试验。目的是测定舰艇修理后的动稳性(见舰艇倾斜试验)。具体试验计划由承修厂(所)编拟,与监修代表、舰艇代表商定后,由承修厂(所)组织实施。试验时,避免液舱中存在自由液面,并禁止人员走动,以免影响试验的准确性。试验结束后,由承修厂(所)及时提交试验报告。

航行试验 在航行状态下对舰艇的船体、动力装置、仪表设备、机电设备、武器、电子设备及系统进行的一系列实效试验的总称。目的是全面检查舰艇修理后的各项航行性能和各类设备、系统的修理质量是否符合舰艇修理技术标准或有关规范要求(见舰艇航行试验)。主要内容包括:航速试验、操舵试验、抗风浪试验、抛锚试验、回转试验、惯性试验、航向稳定性试验、主机航行试验,观通导航等电子设备试验,各种武器系统试验,振动、噪音试验和特种装置试验等。舰艇经大修、中修、小修后,均需进行航行试验;坞修后,是否进行航行试验则根据主机、船体结构、水下装置、轴系、舵系、锚机等修理情况决定。航行试验时机和条件是:全部修理工程项目完工,并经系泊试验和倾斜试验合格;磁罗经虽未校正,但可使用;通信、导航设备等安装调试完毕;防沉、消防、损管、救生器材备便;舰艇部署齐全,舰员熟悉部署职责,并能完成试航中操纵任务;气象条件合适,航行安全有保障。航行试验按综合航行试验大纲和试航组织实施计划进行。综合航行试验大纲包括试验项目、要求、程序,由修船厂(所)根据舰艇修理技术标准与技术协议和各专业装备承修厂(所)提出的航行试验计划进行汇总编拟,并与监修代表、舰艇代表商定后执行。厂(所)参加的试航人员、根据试验项目的需要提出,并与监修代表、舰艇代表协商确定。试航组织实施计划包括试航日期、时间、海区、参试人员、防救措施、兵力保障、通信联络等,由舰艇部队制定,并上报所在基地司令部批准执行。厂修潜艇在航行试验时,先要进行试潜,用以检查潜艇耐压艇体(固壳)水密性,潜浮系统、水下装置工作的可靠性和潜艇的压载状况等。大修、中修后,还须进行深水试潜,以全面考核是否恢复或基本恢复原战术技术性能。

总验收 舰艇修理完工后综合评定修理工程质量的最后验收。在单项验收全部结束,完成系统联调、系泊试验、航行试验和扫尾工程,达到修理合同和技术协议要求后,由合同双方共同签署总验收书。在总验收书中,涉及改变舰艇战术技术性能的重大结论,如改变稳性、不沉性、船体强度、服役年限、限制使用条件(航速、转速、抗风力、潜艇下潜深度)等,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执行。在签署总验收书和经承修厂(所)准确填写的各种经历簿、履历书、说明书移交舰艇后、舰艇即按修理合同规定时间出厂。承修厂(所)在签署总验收书后按规定时间内向舰艇监修部门提供船体和各种设备技术状况、检测数据、修换情况及主要设备修理中的测量记录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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