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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苏友好互助同盟条约的签订

来源:网络作者:史记吧时间:2021-11-19 13:58:55

1950年2月中苏两国政府签订的标志中苏友好关系发展新阶段的结盟条约。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月3日中苏两国正式建交。1949年12月16日至1950年3月4日,毛泽东主席率领代表团访问苏联,其间自1950年1月21日起周恩来总理也访问了苏联。1950年2月14日中苏双方签订《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和《中苏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同盟条约全文共6条,宗旨是加强两国友好合作,共同防止日本帝国主义或其他与日本勾结的任何国家重新侵略和破坏和平。条约规定:缔约双方不得参加反对其中一方的任何同盟、集团,一旦缔约国任何一方受日本或与日本同盟的国家侵袭而处于战争状态时,另一方即尽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双方保证以友好合作精神对有关共同利益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进行协商,发展和巩固两国间的经济与文化关系。条约有效期30年,如在期满前一年缔约国一方未提出废除时,则延长5年,并依此法顺延。1950年4月11日起条约正式生效。1952年8月17日至9月16日周恩来总理率政府代表团到莫斯科谈判,达成关于中国长春铁路移交中国政府及延长共同使用旅顺口海军根据地期限换文的协定。在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实施期间,苏联援建141项重点工程,对于奠定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初步物质基础具有重大意义。中苏同盟在当时对防止美帝国主义侵略,保卫远东和平起了重要作用。由于国际形势的重大变化,1979年4月3日我国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在条约期满后不再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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