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
最后更新时间:2016-08-27 21:58:06贪官简介

贪官
政治腐败,通常简称腐败、贪腐、贪污等,指贪官利用公权力或职务之便,牟取特定族群、团体、或个人的经济、政治、或宗教利益。所有形式的政府都可能在实践中出现政治腐败。腐败的程度可以有天壤之别,从利用影响力作某事而牟利、到机构性行贿、到作假。腐败有时候跟犯罪集团连系在一起,协助他们贩毒、洗钱、贩卖人口、强迫卖淫、诬告构陷异己等。腐败的定义因不同国家或法律体系而有不同。有些政治募款的行为在一个地方可能合法,却可能在另一个地方属非法。
“腐败”在中国民众的日常生活中还有另一个用法,是会面聚餐或进行其他消费性消遣活动(比如在卡拉OK包厢唱歌、出游等)的意思。该用法可能是来源于政府官员政治腐败的一些形式,例如:公款吃喝或消费。但如果此词用在此处,因为其属合法规范行为,通常属于调侃性质,并无讽刺意义。
贪官历史
中国古代社会常被称十官九贪。刘泽华与王兰仲的《论古代中国社会中的贪污》称“西周时已有贪污受贿的记载”。李新说:“廉吏十一,贪吏十九。”南宋中期,黄干知汉阳军,感叹说:“到此,百怪皆有,真不成世界。以虎狼之暴、盗贼之狡,而当方面之寄,视百姓如草菅,视僚属如奴隶,此岂可入其境哉。”汪藻说:“自崇宁以来,功利之说兴,士大夫不复知有廉耻。赃污之人横行州县,非特不忧绳治,而挟赀谐结者辄得美官。故小人相效,于入仕之初即汲汲干没,以不能俸外经营为耻。此风相承,至今未殄。”
明太祖朱元璋严厉对付贪污的官吏,明朝建立初期,大小官吏贪污满六十贯即判死刑,朱元璋还喜欢利用剥皮这刑罚伺候这些贪官。
清圣祖康熙对贪污恨之入骨,说,“朕恨贪污之吏,更过于噶尔丹”。但他也曾说:“要杜绝贪污根本不可能”,晚年甚至允许官员贪污,以致政风败坏,如大臣索额图、明珠,徐干学、高士奇等,皆肆无忌惮地贪污公款,当时的民谣说:“九天供赋归东海(徐干学),万国金珠献澹人(高士奇)”。历史学家何炳棣研究明清两朝地方官员的俸禄,直指官员薪俸低微,仅可糊口,县太爷还要聘请“案牍师爷”、“刑名司爷”,其薪俸全由县太爷个人支付。故明清两朝的地方官,能做到毕生清廉的实在不多见,可以说“下官贿以塞上司之口,上司受贿以庇下官之贪,上下相蒙,打成一片”。
纵观任意国家和历史上的起义和革命,其起因都是官吏的政治腐败激起了民愤。所以说世界革命史就是一部打倒贪腐官吏的历史。
贪污形式
- 贪污:指政治人物以不正当的手法将公共资金或公共财产以法律未有规定的形式据为己有、利用、或牟利,从而引至其他人的利益受损。其手段包括窃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财物,以及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
- 贿赂:贿赂是基于职务上之行为,或基于主管或监督之事务,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以及藉势或借端勒索、勒征、强占或强募财物。贿赂必须有两方才能完成:行贿者与受贿者。
- 利益输送:指政治人物利用其职权的影响力,以绑标或其他非法手段,将公共财产搬予私人。
- 卖官:指政治人物利用其职权的影响力,将其辖下的职位私自贩卖,藉以牟利。
- 围事:指政治人物利用其职权的影响力,私自介入民间企业的经营权争夺、商业纠纷等,防碍自由经济市场的正常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