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令:“军中犯法,不得擅自诛戮,罪轻断遣,重者闻奏。”
△蒙古敕:上都商税、酒醋诸课毋征,其榷盐仍旧;诸人自愿徙居永业者,复其家。
△蒙古诏西川、山东、南京等路戍边军屯田。不久,又命四川行院分兵屯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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