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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4年

来源:中国编年史 时间:2022-04-10 11:24:49

△宋修改刺配法 时校书郎罗点言:近年流配人甚多,“强盗”之狱,每案必有逃卒,如此,为害不小。故欲减“盗贼”不可不减逃卒,欲减逃卒,应减剌配法。望令有司,于见行剌配情节较轻者,从宽减刑,别定居役或编管之令。其应刺配者,可参照淳熙元年五月规定,强壮刺充屯驻大军,以便使州郡黥配逃卒渐少。孝宗令刑部及大理寺集议。不久,宋定为杂犯死罪只配本州守城;犯私茶盐,不必远配,只刺充本州厢军,令服役;若为劫盗已三次,便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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