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罢铁钱,改铸铜钱。
△宋修吏部七司法 时,龚茂良言:法本无弊,而例实败法,法系公天下而为之者,例则因人而立。过去在于用例破法,近又因例立法。故乃有吏部七司法,系自晏敦复裁定,有司守之,可以无弊。用例破法其害浅,因例立法其害大。应讲求本末,将新旧法相与参考,以使国家成法简明容易遵守。宋廷纳其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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