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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离

最后更新时间:2017-03-08 11:21:11

李离简介

李离

李离

李离,春秋时人。任晋文公司法长官。任职时,下属官吏办案有误,错判人死刑,他自拘请文公治他以死罪。文公认为是下级官吏之过,不予治罪。他坚持“失刑则刑,失死则死”的法令,伏剑而死。

李离,春秋时代晋国晋文公(前636—前628)时期的理官,生卒年无从考证。他是迄今为止正史中能够查到的最早的以李为姓的人,却很可惜没有能够在李姓的早期发展史上获得应有的地位。

有人认为,“李离”之“李”,不能作姓氏来看,它系司马迁之误,原本作“士”,该人叫“士离”,但这种说法尚缺更进一步的史料佐证。事实上,最早记载李离事迹的不是司马迁,而是比司马迁更早的一个叫韩婴的人。韩婴是汉文帝、汉景帝时期的人,他依托《诗经》,写了一本叫《韩诗外传》的书,其中对李离的记叙较之《史记》要更为详尽。由此可见,“李离”这个名字并非系笔误而来。

作为理官,因为听信下属之言而错判了一个死刑案,他为此懊悔不已,伏剑殉法。

据《史记·循吏列传》记载:晋文公时代的最高司法长官李离,一次根据下属向他汇报的案情,将人错判了死刑,便自己把自己拘押起来,准备抵当死罪。晋文公说:“官阶有高低,处罚也有轻重,这案子是下面人弄错了,并不是你的罪责啊!”李离说:“我的官职很大,从没有让给下属一点权;享受很多奉禄,却没有赏给下属一点利益,现在错判案件而杀了人,却把罪责推卸给下属,这可没有听说过。”说完,他不顾晋文公的劝阻,伏剑自杀了。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李离伏剑”。

李离的野史解密

    李离为何要伏剑自杀?

    李离为何要伏剑自杀?

    李离是晋文公的法官,李离执法如山、公正不阿,视法律比生命更重要,成为我国历史上一位了不起的人物。他在审理一件案子时,致使一个人冤死。于是,请求晋文公将自己处死。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