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下之三
冬至晝極短,日出辰而入申。陽照三,不覆九。東西相當,正南方。
夏至晝極長,日出寅而入戌。陽照九,不覆三。東西相當,正北方。
日出左而入右,南北行。
故冬至從坎陽在子,日出巽而入坤,見日光少,故曰寒。
夏至從離陰在午,日出艮而入乾,見日光多,故曰暑。
日月失度,而寒暑相姦。
往者詘,來者信也,故詘信相感。
故冬至之後,日右行。夏至之後,日左行。左者往,右者來。
故月與日合,為一月。
日復日,為一日。日復星,為一歲。
外衡冬至,內衡夏至。
六氣復返,皆謂中氣。
陰陽之數,日月之法。
十九歲為一章。
四章為一蔀,七十六歲。
二十蔀為一遂,遂千五百二十歲。
三遂為一首,首四千五百六十歲。
七首為一極,極三萬一千九百二十歲。生數皆終,萬物復始。
天以更元作紀歷。
何以知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而日行一度。而月後天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二十九日九百四十分日之四百九十九,為一月;十二月十九分月之七,為一歲。
周天除之,其不足除者,如合朔。
古者包犧神農,制作為歷。度元之始,見三光未如其則。
日月列星,未有分度。
日主晝,月主夜。晝夜為一日,日月俱起建星。
月度疾,日度遲。日月相逐于二十九日三十日閒。
而日行天二十九度餘,未有定分。
于是三百六十五日南極影長,明日反短,以歲終日影反長。故知之三百六十五日者三,三百六十六日者一。故知一歲三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歲終也。
月積後天十三周,又與百三十四度餘。無慮後天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未有定。
于是日行天七十六周,月行天千一十六周,及合于建星。
置月行後天之數,以日後天之數除之,得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則月一日行天之度。
復置七十六歲之積月,以七十六歲除之,得十二月十九分月之七,則一歲之月。
置周天度數,以十二月十九分月之七除之,得二十九日九百四十分日之四百九十九,則一月日之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