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上之二
昔者,榮方問于陳子。
曰:今者竊聞夫子之道,知日之高大,光之所照,一日所行。
遠近之數,人所望見,四極之窮,列星之宿,天地之廣袤。
夫子之道,皆能知之,其信有之乎?
陳子曰:然。
榮方曰:方雖不省,願夫子幸而說之。今若方者,可教此道耶?
陳子曰。然,此皆算術之所及。
子之于算,足以知此矣,若誠累思之。
于是榮方歸而思之,數日不能得,復見陳子曰:方、思之不能得,敢請問之。
陳子曰:思之未熟。此亦望遠起高之術,而子不能得,則子之於數,未能通類。
是智有所不及,而神有所窮。
夫道術、言約而用博者,智類之明。問一類而以萬事達者,謂之知道。
今子所學,算數之術,是用智矣,而尚有所難,是子之智類單。
夫道術所以難通者。既學矣,患其不博;既博矣,患其不習;既習矣,患其不能知。
故同術相學,同事相觀,此列士之愚智,賢不肖之所分。
是故能類以合類,此賢者業精習智之質也。
夫學同業而不能入神者,此不肖無智,而業不能精習,是故算不能精習。
吾豈以道隱子哉,固復熟思之。
榮方復歸思之,數日不能得,復見陳子曰:
方思之以精熟矣,智有所不及,而神有所窮,知不能得,願終請說之。
陳子曰:復坐,吾語汝。
于是榮方復坐而請陳子之說,曰:
夏至南萬六千里,冬至南十三萬五千里。日中立竿測影,此一者,天道之數。
周髀長八尺,夏至之日晷一尺六寸。
髀者,股也,正晷者,句也。
正南千里,句一尺五寸,正北千里。句一尺七寸。
日益表,南晷日益長,候句六尺。
即取竹空徑一寸,長八尺,捕影而視之,空正掩日,而日應空之孔,由此觀之,率八十寸,而得徑一寸。
故以句為首,以髀為股。
從髀至日下六萬里,而髀無影,從此以上至日,則八萬里。
以率率之,八十里得徑一里,十萬里得徑千二百五十里。
故曰:日晷徑,千二百五十里。
若求邪至日者,以日下為句,日高為股,句股各自乘,并而開方除之,得邪至日,從髀所旁至日所,十萬里。
法曰:周髀長八尺,句之損益,寸千里。
故曰:極者天廣袤也。
今立表高八尺以望極,其句一丈三寸,由此觀之,則從周北十萬三千里而至極下。
榮方曰:周髀者何?
陳子曰:古時天子治周,此數望之從周,故曰周髀。髀者,表也。
日夏至南萬六千里,日冬至南十三萬五十里,日中無影。
以此觀之,從南至夏至之日中十一萬九千里,北至其夜半亦然。
凡徑二十三萬八千里,此夏至日道之徑也,其周七十一萬四千里。
從夏至之日中,至冬至之日中,十一萬九千里,北至極下亦然。
則從極南至冬至之日中,二十三萬八千里,從極北至其夜半亦然。
凡徑四十七萬六千里,此冬至日道徑也,其周百四十二萬八千里。
從春秋分之日中北至極下,十七萬八千五百里,從極下北至其夜半亦然。
凡徑三十五萬七千里,周一百七萬一千里。故曰月之道常緣宿,日道亦與宿正。
南至夏至之日中,北至冬至之夜半,南至冬至之日中,北至夏至之夜半,亦徑三十五萬七千里,周一百七萬一千里。
春分之日夜分,以至秋分之日夜分,極下常有日光。
秋分之日夜分,以至春分之日夜分,極下常無日光。
故春秋分之日夜分之時,日光所照,適至極,陰陽之分等也。冬至夏至者,日道發斂之所生也,至晝夜長短之所極。
春秋分者,陰陽之修,晝夜之象。
晝者陽,夜者陰。春分以至秋分,晝之象;秋分至春分,夜之象。
故春秋分之日中,光之所照北極下,夜半日光之所照亦南至極,此日夜分之時也。故曰日照四旁,各十六萬七千里。
人所望見遠近,宜如日光所照。
從周所望見,北過極六萬四千里。
南過冬至之日三萬二千里,夏至之日中光。南過冬至之日中光四萬八千里,南過人所望見萬六千里。
北過周十五萬一千里,北過極四萬八千里。冬至之夜半日光,南不至人目所見七千里,
不至極下七萬一千里。
夏至之日中與夜半日光九萬六千里,過極相接。
冬至之日中與夜半日光,不相及十四萬二千里,不至極下七萬一千里。
夏至之日,正東西望,直周東西日下至周五萬九千五百九十八里半。
冬至之日,正東西方不見日。
以算求之,日下至周二十一萬四千五百五十七里半。
凡此數者,日道之發斂。
冬至夏至,觀律之數,聽鐘之音。
冬至晝,夏至夜。
差數及日光所還觀之,四極徑八十一萬里,周二百四十三萬里。
從周南至日照處三十萬二千里,周北至日照處五十萬八千里,東西各三十九萬一千六百八十三里半,周在天中南十萬三千里,故東西短中徑二萬六千六百三十二里有奇。
周北五十萬八千里,冬至日十三萬五千里,冬至日道徑四十七萬六千里,周百四十二萬八千里,日光四極,當周東西各三十九萬一千六百八十三里有奇。
此方圓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