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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

书籍:墨子城守各篇简注作者:岑仲勉 时间:2016-08-26 09:06:47

(午)備蛾傅第六十三

禽子再拜再拜曰:敢問適人強梁,遂以傅城,後上先斷,以為法程,斬城為基,掘下為室,前上不止,後射既疾,為之柰何?

梁原作弱,依運本改。斷,斬也,後上先斷猶云後上者斬。

斬城之斬即塹字,見巳篇。

墨子曰:子問蛾傅之守耶?蛾傅者將之忿者也,守為行臨射之,技機藉之,擢之,太泛迫之,燒答覆之,沙石雨之,然則蛾傅之攻敗矣。

此言御蛾傅之法,蛾同蟻,見子篇。密集衝鋒,有幾分就是以人肉為搏戰之具,墨子稱為將之忿者,批評正合。

行臨,孫謂即高臨,非也。高臨係指敵方進攻,此之行臨,指主方守禦,或即子篇之行樓,丑篇之高樓,寅篇之行城。

技機藉之見丑篇。

擢,拔去也,其上或脫兩字。

太泛,孫謂當為火湯,余按此名係指一切燃燒之具。

答,參看子篇及。

備蛾傅為縣脾,以木板厚二寸,前後三尺,旁廣五尺,高五尺而折為下磿車,輪徑尺六寸,令一人操二丈四矛,刃其兩端,居縣脾中,以鐵鎖敷縣二脾上衡,為之機,令有力四人下上之,勿離。施縣脾,大數二十步一,攻隊所在,六步一。

此言作懸脾之法。脾,畢疑即陴字。懸脾是方形無底之木箱,前後各闊三尺,兩旁五尺,高五尺,其中恰可容一人,上端橫木(上衡),系以鐵鍊,用滑車牽之,使急上急下(勿離猶云勿停),用以刺殺爬城之敵也。

論語顏淵鄭註:「魯讀折為制。」折為車即製為車。下磿車,孫謂即丑篇之磿鹿,滑車也,亦即下文之「為之機」。

刃其兩端,或如子篇所云「銳其兩末」,吳謂此物非矛,殊欠詳考。

鎖即鎖,鐵鎖見巳篇。敷同傅,巳篇作□,古字重聲不重形,故同一書內,寫法亦往往互異。蘇衍「二脾」之「二」字,余疑「二」字應乙在「鐵鎖」之下,因鐵鎖只一條,上下時怕不靈便,故用二條。

大數猶大概,非戰線所在則二十步一懸脾,戰線(攻隊)所在則六步一懸脾,視敵之攻勢而增減之。

為累答,廣、從各丈二尺,以木為上衡,以大麻索編之,染其索涂中,為鐵鎖,鉤其兩端之縣;客則蛾傅城,燒答以覆之,連筳、抄大皆救之。

此申言燒答覆敵之法。

累,畢云當為壘,未確;累答與礌石之義多少相同,推下也。

從讀如縱。染索涂中(參巳篇)系用以懸吊累答,故須避免敵人火焚,若答則正用以燒敵,唯恐其燒之不速矣,當分別觀之。

「客則」之「則」,與巳篇之「即」同義,若也,運本改作「客即」。

連筳,吳疑是子篇之連梃;抄大,孫疑「沙火」之誤。余按連梃用以打擊女牆外爬城敵人(見子篇),沙、灰亦以拒敵(見寅篇,「火」應「灰」之訛,因燒答已是火攻,不須再言「沙火」)。「皆救」之意,猶言施用種種方法以救止城牆被爬,「救之」指城言,「覆之」指敵言,兩「之」字用法迥異,舊無明解,讀者滋惑,故特辨之。

以車兩走,軸間廣大,以圉犯之,融其兩端以束輪,遍遍涂其上,窒中以榆若蒸,以棘為旁,命曰火捽,一曰傳湯,以當隊。客則乘隊,燒傳湯斬維而下之,令勇士隨而擊之,以為勇士前行,城上輒塞壞城。

此言用火捽(一名傳湯)卻敵之法。

兩走即兩輳,亦兩輪也,見辰篇。

圉,孫疑作圍,亦可通。犯應從於作范,鈐制之意。余則疑圉未必訛,因圉字本具外圍之義,否則或為「固」即「箍」之借,總之無論為「圍」為「固」,都系名詞,似用金類製成,故下文言「融其兩端」,若用木製,不可融也(融即鎔)。依此解釋,則「以束輪」三字文義自通,不能依孫於「以」下增「木」字。又於謂「圍范」即「

範圍」,亦不合,因此兩字之上一字應為名詞,下一字應為動詞,非兩字平舉也。

遍遍,蘇云誤重。余以為遍遍猶今言「密密」、「快快」,是加強的語氣,孫改「遍編」,更不可通。

窒中,充塞其中也,見子篇。蒸,薪也,榆或蒸皆易燃之品。旁置荊棘系用以刺傷敵人。捽之義當為「投」,湯即今北語之「燙」,灼熱也,傳湯猶言燒灼。

辰篇之輪辒,亦言維置,故用時須斬維而後可以墜下。

以為勇士前行者,猶言替勇士開路,與現代戰爭先施密集炮火而後攻隊隨上,用意正相同。

城下足為下銳镵杙,長五尺,大圍半以上,皆剡其末,為五行,行間廣三尺,狸三尺,犬牙樹之。

此言作镵杙之法。

「足為」猶「多為」,與「財自足」之意相反。

镵杙,王引子篇涿弋相比,非也;彼是門丁,此乃行馬之屬,兩物迥異。彼長止七寸,此長五尺,彼

行間廣六寸,此廣三尺,其非同一,比觀自明。

剡,削尖也。犬牙,交錯也。樹同豎。

為連殳,長五尺,大十尺。

此言連殳之制。殳系軍器之一種,大十尺或當作大十寸,運本改「大一尺」,亦即十寸。

梃長二尺,大六寸,索長二尺。

此言連梃之制,連梃見上節及子篇。

椎,柄長六尺,首長尺五寸;斧,柄長六尺,刃必利,皆□其一後。

此言椎、斧之制。

子篇「長椎,柄長六尺,頭長尺」,首長與此差五寸。又子篇長斧,柄長八尺,比此差二尺。字書無□字,殆下節「皆著其後衡」之覆文。

答廣丈二尺,□□丈六尺,垂前衡四寸,兩端接尺相覆,勿令魚鱗三,著其後衡中央,大繩一,長二丈六尺。答樓不會者以牒塞,數暴干,答為格,令風上下。

此言置答或答樓之制,亦即節燒答覆敵之答。

子篇「答廣九尺,長十二尺」,本節空格當是「其長」二字,長必比廣較大,故「丈六尺」之數未必誤,此由中央之繩長二丈六尺,便可見之。或作「大六尺」者不可信,「廣」應與「長」對舉,不應與「大」對舉。

「垂前衡四寸」殆「四尺」之訛,下文戌篇「渠之垂者四尺」,應是誤答垂為渠垂,可參看。

「兩端接尺相覆」之義,與甲篇「令相接三寸」同,猶言令其相覆者約一尺。「三」按應作「參」,勿令如魚鱗之參錯也。

「著」上應有「皆」字,答之構成,不止一片,可於「兩端接尺相覆」見之,故「皆」字萬不可少,前節「皆□其一後」殆即「皆著其後衡」之復誤。著,附也,言於後衡之中央,附大繩一條,蓋以備牽垂之用,孫以後衡斷句,不合。

「不會」猶言不密合,牒是板片,謂答有空隙,則用板片塞密之。答用以燒敵,濕則難燃,故須數數曝干,「為格令風上下」,自然空氣流通,於答之燃燒,大有助力。

堞惡疑壞者,先埋木十尺,一枚一;即壞,□植,以押盧薄於木,盧薄長八尺,廣七寸,徑一尺,數施一擊而下之,為上下釫而□之。

此言修治壞堞之法。惡猶不好,疑壞,未壞而疑其壞也。

十尺上似漏「長」字。「一枚一」,孫疑下「一」字衍,余以為當作「一步一」,否則疏密無定規。

□,畢以為「斫」字,余按即詩經「椓之丁丁」之「丁」,後世作「釘」,打或擊也。植,柱也,指上文長十尺之木而言。押,壓於上也。盧薄,柱上橫木也,應乙為「以盧薄押於木」。簡言之,如堞果壞了,即每隔一步豎立長十尺木柱一枚,其上壓以長八尺之橫木,然後屢次槌擊而下之(數猶頻頻),彷彿現代之打樁工作。

釫,舊說以為鍬,余頗疑為「釘」之訛,釘字始見晉書,若然則與「□之」正相照應。

經一鉤、木樓、羅石。

此節必有脫誤,「經一」或上文「徑一尺」之復出。木樓見子篇。羅石即累石,見子篇。

縣答植內,毋植外。

此言懸答之法。答必張掛於柱,見子篇,本節又申明之,謂要張掛在柱之內方,不要在柱之外方。

柞格,狸四尺,高者十尺,木長短相雜,兌其上而外內厚涂之。

此言置柞格之法。「柞」舊作「杜」,依孫改。柞格者阻礙軍行之物,或即柞鄂。兌即銳字。柱止可外塗,「內」疑「周」訛。

為前行。

疑即前節「以為勇士前行」之覆文。

行棧縣答。

此節有漏脫,行棧見子篇及酉篇。縣答即前節之復出。

隅為樓,樓必再重。

此言城隅置樓,參子篇。再重樓見子篇及。

土,五步一,毋下二十畾。

此言積土之量。畾亦即蘲,盛土籠也,見子篇及巳篇。

爵穴,十尺一,下堞三尺,廣其外。

此復言爵穴之制,已見子篇及,但彼言三尺而一或五步一,均與此異。

轉□城上樓及散與池革盆,若傅,攻卒擊其後,緩失治。車革火。

此節文多脫誤難解,唯革盆見子篇。其中似有誤復之文,如「

車革火」當是「熏火」。

凡殺蛾傅而攻者之法,置薄城外,去城十尺,薄厚十尺。伐薄之法,大小盡本斷之,以十尺為斷,離而深狸堅築之,毋使可拔。

此言破蟻傅進攻之方法。

殺,破也,參巳篇。除此之外,本節文字幾與寅篇全同,惟彼作裾,此作薄為異;黃紹箕謂椐(即裾)、薄二字同部,聲近義同,其說太過牽強。薄,柱也(見子篇),亦得為障礙物,與裾為刺腳物者用途相近,故薄、裾兩名可以互通。吳引三國志徐盛傳,盛建計從建業築圍作薄落,圍上設假樓,以與本文相比,殊昧於事實;試問各柱離開分豎,豈能作築樓的基礎,不能因「薄落」與「薄」相同一字,遂遽行牽合,還需求其實狀如何也。

盡本,連根之謂,舊誤「盡木」,今依寅篇改正,其餘均解見寅篇,可參看。

二十步一殺,有鬲,厚十尺;殺有兩門,門廣五尺,薄門板梯狸之,勿築,令易拔。城上希薄門而置楬。

此複述置殺之法,文與寅篇幾全同。

寅篇言裾門,此言薄門,正見「裾」、「薄」兩名可以互用(參上節)。又比觀寅篇「裾門一施淺埋」句,則本節「板梯」兩字可能是「淺」之誤復,其餘解見寅篇。

縣火,四尺一樴,五步一灶,灶門有爐炭,令敵人盡入,熏火燒門,縣火次之,出載而立,其廣終隊,兩載之間一火,皆立而待,鼓音而然火,即俱發之,敵人辟火而復攻,縣火復下,敵人甚病。敵引師而去,則令吾死士左右出穴門擊潰師,令賁士、主將皆聽城鼓之音而出,又聽城鼓之音而入,因素出兵將施伏,夜半而城上四面鼓噪,敵人必或,破軍殺將。以白衣為服,以號相得。

此節幾完全與寅篇相同。

「而去」,舊本作「而榆」,畢改「去」;余按吾縣「榆」「去」同音,可見粵音與北方古音之密切;孫謂「榆、去音不甚近」,則未詳考乎古音及方言也。余均解見寅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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