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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九

书籍:墨子城守各篇简注作者:岑仲勉 时间:2016-08-26 09:07:13

(申)旗幟第六十九

守城之法,木為蒼旗,火為赤旗,薪樵為黃旗,石為白旗,水為黑旗,食為菌旗,死士為倉英之旗,竟士為虎旗,多卒為雙兔之旗,五尺童子為童旗,女子為姊妹之旗,弩為狗旗,戟為□旗,劍盾為羽旗,車為龍旗,騎為鳥旗,凡所求索,旗名不在書者,皆以其形名為旗。城上舉旗,備具之官致財物,物足而下旗。

此言城上舉旗以代口號之法,實近世所用打旗號之最古形式;在城上需要某種物品或要某種人應用,口號不易及遠,故改用舉旗法來替代,主其事者便照旗號辦理,待徵集已畢,即將旗收下,所謂「物足而下旗」也。

蒼、赤、黃、白、黑五旗,並以顏色為別,蒼即青色,需材木時懸青旗,余類推。通典一五二云:「若須木□拯板,舉蒼旗;須灰炭稕鐵,舉赤旗;須檑木樵葦,舉黃旗;須沙石磚,舉白旗;須水湯不潔,舉黑旗。」與本書相類。

菌是食品,故食為菌旗,孫疑作「茜」,按茜,赤黃色,易與「

赤」混,且常言未見有取「茜」與五色並列者,孫說不確。

孫又云「自倉英旗以上七旗,並以色別」,因俞云「倉英之旗乃青色旗」也;然青旗與蒼旗相混,當依蘇說「倉英即蒼鷹」,與虎旗、雙兔旗三種,同是以物為記。竟士猶云勁卒,竟、勁粵同音。

五尺約年十四以下,童旗、姊妹旗均以人為記,按姊妹舊作「梯末」,不可通,蘇引易「枯楊生稊」為證,尤謬;茲校改,姊妹之右旁,與梯末相類,故訛。

□,孫疑「旌」,近是。周禮春官「析羽為旌」,與羽旗及狗、龍、鳥三旗同屬一類。

徵集事物既多,旗式不能盡舉,書所不載,皆以其形名為記,可見前文征集女子之旗,斷為姊妹旗。

通典守拒法所記八種旗,遠不如本篇之周密。

凡守城之法:石有積,樵、薪有積,菅茅有積,□葦有積,木有積,炭有積,沙有積,松柏有積,蓬艾有積,麻脂有積,金錢有積,粟米有積;井灶有處,重質有居;五兵各有旗;節各有辨;法令各有貞;輕重分數各有請;主慎道路者有經。

此總言城中應貯積之物品及其他佈置。

重質指他國之為質者,謂須辟比較安全之地以居之,此事於外交大有關係,舊說未詳。

五兵,周禮鄭玄註:「戈、殳、戟、酋矛、夷矛也。」前節戟為旌旗。

辨,判也,古時出入之符節,均析作兩半,合之以驗其信否。

貞,定也。請讀如情,見未篇節。慎道路,循行道路,經,行也。謂法令應有規定,輕重視乎人情,巡視道路者當各有所司,畫分經行之線。

亭尉各為幟,竿長二丈五,帛長丈五、廣半幅者六。

此言亭尉之旗制,亭尉見子篇。每尉須備六幟,參下節。

寇傅攻前池外廉,城上當隊鼓三,舉一幟。到水中周,鼓四,舉二幟。到藩,鼓五,舉三幟。到馮垣,鼓六,舉四幟。到女垣,鼓七,舉五幟。到大城,鼓八,舉六幟。乘大城半以上,鼓無休。夜以火,如此數。寇卻解,輒部幟如進數,而無鼓。

此規定敵人攻城由遠而近時應舉幟及擊鼓多少以告急之法,疑即由亭尉司之。

前池,城前之池,廉,邊也。當隊猶云當敵人攻線所在處,故知墨書之「隊」字,多非指隧道。

「周」與「洲」粵同音(隋書張鎮州又作張鎮周),池內浮起之地曰水中洲。藩者藩籬,馮垣在女垣外,女垣即外堞,(說文:「堞,城上女垣也。」不適用於此處,否則敵已爬至城上矣。)乘猶今言「爬」,謂已爬至半城以上,則鼓聲不停,是最緊急的時候。

夜分舉旗,人不能見,故代以火,一幟代以一火,二幟代以二火,余類推,所謂「如此數」也。部,王讀如踣僕,非是,僕旗止頃刻間事,城人或未必望見。「如進數」者言依照敵人進攻時舉旗之數,惟敵人進攻時有鼓,敵人退卻時無鼓,是其大別;換句話來說,即敵人退到女垣,便舉五幟,退到馮垣,便舉四幟,余類推,但不擊鼓,故「部」當依畢訓「部署」。

城將為絳幟,長五十尺。四面四門將長四十尺。其次,三十尺;其次,二十五尺;其次,二十尺;其次,十五尺;高無下十五尺。

此言幟分六等之制。前節言亭尉幟長二丈五,屬第四等。

高無下十五尺,言幟長最低的限度。

城中吏、卒、民、男女皆辨異衣章徽,(令男女可知。)城上吏置之背,卒於頭上;城下吏、卒置之肩,左軍於左肩,右軍於右肩,中軍置之胸,各一。

此言吏、卒徽章之制別。尉繚子兵教篇云:「將異其旗,卒異其章,左軍章左肩,右軍章右肩,中軍章胸前,書其章曰某甲某士。」前清綠營兵勇胸前背後圓徽,現代軍隊帶肩章,皆從此發展出來。「

徽」字今本墨子都作「微」,因唐人書法,「徽」、「微」兩字甚易誤混,說見拙著讀莊發微及舊唐書地理志舊領縣之表解(一五四──五頁)。

「令男女可知」句,吳疑文義不接;余按此句實注文,故以括弧別之,猶言須令一般男女都曉得。

「各一」兩字,孫、吳均屬下讀,於文義不合,此言每人止一徽也。今世有帽徽、領徽、袖徽等,其制日趨於繁瑣矣。

鼓,中軍一,每鼓三、十擊之,有鼓之吏,謹以次應之;當應鼓而不應,不當應而應鼓,主者斬。

此言司鼓之制。

孫、吳均以「各一鼓中軍一三」為句,孫云:「疑當作中軍三,言鼓多於左右軍,『一』衍文。」余按「各一」兩字既非上連左右軍,何從知是指左右軍之數?況下文又云「有鼓之吏」,更見除中軍外,有鼓者還不止左右軍,墨子書常用一個字起題,故「鼓」字實本節之標目,一般號鼓自應從中軍發出(參酉篇),故曰「鼓,中軍一」,「三」字涉下「三十」而衍。

三、十擊之,言擊鼓之數,自三至十,前節有三擊至八擊之規定,酉篇節又言昏鼓鼓十,可證。各「應」字均讀如答應之應,非應該之應,當應不應或不當應而應,均失令惑眾,故司鼓者處斬。

道廣三十步,於城下夾階者各二其井,置鐵□。於道之外為屏,三十步而為之圜,高丈。為民圂,垣高十二尺以上。

此言道上之衛生設備,與旗幟無關。

王以「其井置鐵□」為句,於以「各二其井」及「置鐵□於道之外」為句,吳以「於道之外為屏」為句,(孫、吳兩書均無圈點,止有附註者乃知其如何讀法。)茲參合數家讀如上:謂城下大道夾階之處(城上當階見未篇)各有兩井,(其井之「其」或衍文。)井置鐵罐,所以備貯水也。(□,金文作鑵,洛陽伽藍記:「石槽、鐵罐供汲行人飲水。」一切經音義八:「罐、汲器。」皆與此之鐵□同。)

道外築屏廁,子篇言五十步一井廁,此言三十步,小異,原文或當作「三十步而一」。圜,圍繞也,即子篇「周垣之高八尺」,所異者此高一丈耳,孫謂圜當作圂,大誤。

據子篇,廁與圂有別,此言民圂,則屬於人民公用,其垣更高。

巷術通周道必為之門,門,二人守之,非有信符,勿行,不從令者斬。

此言街巷置門閘以驗往來符識之法。術亦道也,周道見子篇,大道也,「通」字據孫注補,否則文義不明。

信符即前文節之「節」,正屬於徽識一類,孫、吳謂此節與旗幟無涉,均屬誤會。

諸守柞格者三出卻適,守以令召賜食前,予大旗,署百戶邑若他人財物,建旗其署,令皆明白知之,曰某子旗。柞格內廣二十五步,外廣十步,長以地形為度。

此言卻敵立功者有賜食、賜財及授旗等勞軍方法。

柞格見午篇,舊訛牲格,「柞」、「牲」因形近而訛。

擊退敵人三次有功者,太守便傳令其人至前賜食(蘇於「賜食」斷句,非也。)授以百戶之邑或他人財物,又給予大旗,豎於營署,使人民都知道是某人獲得之旗;「某子」猶孔子孟子之「子」。尉繚子兵教上篇云:「乃為之賞法,自尉、吏而下盡有旗,戰勝得旗者各視其所得之爵以明賞勸之心。」合觀本節,知現代外國授旗之禮,我國自古有之,特後世不常施行耳。

「長」舊訛「表」,茲依吳校改,今本墨子多訛「長」為「表」。

勒卒中教,解前後、左右,卒勞者更休之。

此言部勒士卒之法。

中教讀如「中規矩」之「中」,部勒之使合乎教令也。「解前後左右」即步兵操典前轉、左轉之類。過勞者則令更番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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