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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盾常法,使得晋国国富兵强!

来源:史记吧时间:2017-03-14 10:57:23

中国的法治文化源远流长。在周平王东迁洛阳后,周王室衰微,以前用来确立秩序的礼乐体系崩溃。各国急需变革以应对新的形势,以图富国强兵,以在竞争的时代里谋求生存和发展,这是那个时代的追求,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此过程中,诸侯国展开了对传统“中国法制模式”的探索,而在这一方面,晋国走在时代的前列,后来证明这也是晋国持续称霸的原因。

赵盾剧照

赵盾剧照

晋国的法制经历了几次变革,周成王分封弟弟唐叔虞,确立了晋国的不成文法体系;晋文公的变法,称“执秩”之法(亦称被庐之法)。其后有赵盾推行“常法”,这也是本文要重点阐述的部分。

赵盾(前655—前601),即赵宣子,当时的人称之为赵孟或宣孟。是春秋时期晋国的卿大夫。其父赵衰,曾经跟随晋文公出生入死,立下功勋,也确立了家族的地位。赵盾在年轻的时候就凭借家族位居高位,是晋国的第一位权臣,即执国政,是杰出的政治家、战略家、军事家。其在任期间推行了一系列行政改革,史称“赵盾制常法”,取得了巨大的成效,使得晋国国富兵强,维护了晋文公开创的霸业。

赵盾推行常法,是在晋国社会改革势头有增无减的氛围下完成的,以晋献公“士蒍之法”与晋文公“被庐之法”为基础,推行一系列的改革,《左传》作者挚其纲领云:“制事典、正法罪、辟刑狱、董逋逃、由质要、治旧洿、本秩礼、续常职、出滞淹。”依据今天的法制分类大致可分为四个方面:

在行政方面的改革:“制事典、本秩礼”,就是完善国家的法律行政条文,做到在决策与行政中有规范有条文可依,同时要明确等级,尊卑贵贱不能逾越,保障晋国的等级秩序。

在刑事方面的改革:“正法罪、辟狱刑”,在判定罪行的时候要轻重适当,重罪重刑,轻罪轻刑;多年积累的案件也要处理,不能留着。

在民事方面的改革:“由质要、董逋逃”,家奴和主人之间的买卖借贷身份归属要有契约,逃跑的要努力抓捕归案。

在吏治方面的改革:“续常职、出滞淹”,有贤能的人要连任,慵懒的官员要裁撤,做到人尽其才,提高行政办事效率。

改革成果的文献记录与反馈在今天已不可见,但晋国国势的上升与争霸的成功成为了这次改革成功有力的旁证。而另一方面,仅从改革的内容上看,通过改革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非常明显。而不足的地方,诸如买卖奴隶、保障奴隶主利益、保障等级体系,也依然存在。虽然这些内容现在看来落后,但在当时的环境下,这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要注意的是,这样庞大全面的改革,没有助手是不可能的。“一个好汉三个帮”,太傅阳子和太师贾佗,就是赵盾最得力的助手,在推行常法的过程中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于晋国政局的稳定,对于法家思想在晋国的孕育,都产生了很大的作用。

最后赵宣子改革的结果,当然没有让所有人满意,在这个过程中又动了谁的蛋糕呢?毫无疑问是原有的公卿群体的利益遭到了瓜分,异姓卿族不仅出任公卿,而且执掌军事,这样就使得以赵氏为标杆的私家势力空前膨胀,打破了权卿之间的平衡,加剧了卿族之间的内斗,对晋国的发展进程带来了严重影响。在变法之后的很长时间里,由于政治斗争的原因,常法几经变迁,在晋平公时代,晋国政权再度落入强卿手里,等到范宜子时期,赵氏之法才得以改头换面重新行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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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赵盾的野史揭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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