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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反对不教而杀

来源:史记吧时间:2016-12-14 14:32:55

清朝国家制度的一些不良惯例和民间一些凶悍、迷信的社会风气,对民生和社会都是有害的,应当加以修正和取缔。但是,没有实施教化就严加惩治这种制度和社会风气下的人则是错误的。雍正主张教化劝导、移风易俗,反对不教而杀。

雍正御笔

雍正御笔

雍正二年(1724年)八月,广西提督韩良辅上奏:“广西瑶民、壮民出入都带刀枪,非常容易行凶滋事。他们携带刀枪往来于深山旷野之中,官兵难以稽查。所以向各营官兵和督抚下达文书,让他们下令各处村老、壮目、练总、会团禁止瑶民、壮民携带刀枪。如果继续携带,就进行擒拿。”

并决定秋天农事完毕以后,就发兵讨捕擒拿,绥靖地方。雍正批谕:瑶民、壮民携带刀枪的习惯由来以久。他们或用来防身,或用来打猎,并非专门用来行凶杀人。如果携带刀枪的人犯法,就按有关法律进行惩治,如果他们没有犯法就无故禁止携带刀枪,不仅无益,而且还会引起他们生事。国家立法,必须是证明犯人有罪才能加以处罚。秋后派兵讨伐等事,不能随意进行。至于他们刁蛮、凶悍的习惯,应该慢慢教化、引导,使他们醒悟悔改,不能不教而杀。

雍正七年(1729年)三月,湖广巡察御史王瓒在上奏苗疆驿站的奏章中说:“苗疆有信奉鬼神的风俗。当地人以符水咒术蛊惑世人,危害很大,请严令禁止。如果再有人用符水咒术蛊惑世人,就按《光棍例》治罪。”雍正将王瓒的奏章交给刑部审理。刑部经过讨论后完全同意王瓒的意见,回复雍正说:“应该按照《光棍例》办理,首犯处以‘斩立决’,从犯处以‘绞监候’。”雍正则认为王瓒和刑部大有疏漏,四月二日传旨:

“王瓒奏章和刑部上奉称熟悉符咒、作奸犯科、蛊惑世人的人都按照《光棍例》治罪。但没有讨论在通行晓谕、实行教化后,倘若再有违犯的人,就按照《光棍例》治罪,这是重大的疏漏。我从前屡屡降旨,凡是改订法令,都要宽大期限,使世人家喻户晓,然后再有犯法者,对他们进行惩罚才不冤枉。现在更改法令,却不明示世人遵守的日期,那些无知的人冒昧犯法,对他们就是不教而杀,于心何忍?这个处理办法由刑部重新讨论后再上奏。”

清初有独子犯法免于死罪的惯例。雍正十一年(1733年)六月,刑部以丹徒县人谢天祥打死王茂生一案上奏雍正,雍正下谕:谢天祥从宽免死,照例发落,准其留养父母。准独子留养,是法外之仁。但凶恶之徒往往恃有惯例,肆意妄为。有的是众人斗殴却推卸于一人,有的是一人独揽罪责来开脱众人。地方官多以惯例宽大处理,以至每年奏请独子留养的案子很多。杀人偿命,是天理人情的正道。若不论情罪轻重,仅只以独子就从宽处罚,是错误的处置方法。有罪的人侥幸漏网,就会助长奸猾。但朕不便遽行改变惯例,并且不教而杀,也有所不忍。

现在晓谕全国:身为独子的人,应当思念父母无依无靠;更应守法,以远刑罚。若好勇斗狠,怙恶不悛,数年之后,独子伤人案子仍然不减,朕惟有严加执法,以惩凶恶,不再宽大。各省官员将此晓谕国人,即使边远地区的人,也要让其知道,以免不教而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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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雍正的野史揭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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